附件2
省自然基金項目合同書內容變更流程
省自然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,項目負責人、依托單位、參與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。符合條件確需變更的,由項目負責人或依托單位按流程報省科技廳批準。
一、青年基金項目、優(yōu)青項目、杰青項目、面上項目
1.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,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(xié)商一致,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,報省科技廳批準。協(xié)商不一致的,省科技廳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。項目執(zhí)行期最后一年,不再受理依托單位變更申請。
2.由于客觀原因,項目參與人員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,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,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。項目執(zhí)行期過半后,不得變更參與人員。
3.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。
二、重大基礎研究項目、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聯合基金項目
1.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,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(xié)商一致,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,報省科技廳批準。協(xié)商不一致的,省科技廳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。項目執(zhí)行期最后一年,不再受理依托單位變更申請。
2.項目負責人由于工作調動至省外單位、出國(境)、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繼續(xù)履行工作職責的,依托單位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申請,報省科技廳審核批準。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(yè)技術能力和資格,與原負責人在同一依托單位任職,且在負責人變更申請受理期間符合限項規(guī)定。項目執(zhí)行期最后一年,不再受理項目負責人變更申請。
3.由于客觀原因,項目參與人員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,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,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。項目執(zhí)行期過半后,不得變更參與人員。